《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近日,《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据了解,《条例》共9章62
   近日,《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据了解,《条例》共9章62条,为全市城乡融合、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北京乡村的价值。明确指出,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为促进首都城乡融合,《条例》规定,在编制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布局。
  为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同时,在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
  《条例》明确规定,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全市涉农区、乡镇可以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
  在保障农业用地方面,《条例》明确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另外,涉农区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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