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1-03-03 11:36:3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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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幼鱼资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
为切实保护幼鱼资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8年起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
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见下表,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为幼鱼。
单位:毫米
种类
渤海、黄海、东海
南海
带鱼(Trichiurus japonicus)
肛长 ≥210
肛长 ≥230
小黄鱼(Larimichthys polyactis)
体长 ≥150
银鲳(Pampus argenteus)
叉长 ≥150
鲐(Scomber japonicus)
叉长 ≥220
刺鲳(Psenopsis anomala)
叉长 ≥130
蓝点马鲛(Scomberomorus niphonius)
叉长 ≥380
蓝圆鲹(Decapterus maruadsi)
灰鲳(Pampus cinereus)
叉长 ≥180
白姑鱼(Argyrosomus argentatus)
二长棘鲷(Paragyrops edita)
体长 ≥100
绿鳍马面鲀(Thamnaconus septentrionalis)
体长 ≥160
黄鳍马面鲀(Thamnaconus hypargyreus)
短尾大眼鲷(Priacanthus macracanthus)
黄鲷(Dentex tumifrons)
体长 ≥130
竹筴鱼(Trachurus japonicus)
注:测量方法见 GB/T 12763.6-2007 中 14.3.4.1.1 的规定。
二、15种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
2018、2019和2020年,在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品种幼鱼重量分别不得超过该品种总重量的50%、30%和20%。2020年之后,按2020年要求执行。
三、处罚措施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四、其他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或覆盖范围更广的标准,并针对幼鱼运输、加工、交易和利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业部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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